华体会体育官网下载:海外专利申请途径——巴黎公约

来源:华体会体育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06-01 23: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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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并于1900年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在海牙修订, 1934年在伦敦修订,1958年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并于1979年修正。巴黎公约对一切国家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 WIPO总干事保存。中国于1984年加入(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1985年3月19日《巴黎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截止2022年6月,巴黎公约共有179个缔约国,关于巴黎公约缔约国的详情信息可参考网页: 《 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 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某些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小专利”)、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工商业用以开展活动的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国民待遇: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一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同样的保护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非缔约国的国民,如果在某缔约国内有住所或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亦有权享受本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

  优先权:本公约规定了对专利(和实用新型, 如有的话) 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此项权利意味着,申请人在首次向缔约国中的一国提出正规申请的基础上,可以在一定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是 12 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是6个月)内,向任何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在后申请的日期将视为与首次申请的日期相同。换言之,它们将比其他人在上述期限内就同一发明、 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提出的申请优先(“优先权” 一语即由此而来)。此外,这些在后提出的申请,由于是以首次申请为依据的,因此将不受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的影响,例如该发明的公开或使用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物品的销售等事件。这一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实际好处是,有意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的申请人不需要同时向各国提出全部申请,而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来决定希望在哪些国家申请保护,并认真考虑为取得保护一定要采取哪些措施。

  共同规则:本公约规定了几项所有缔约国均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涉及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厂商名称、产地标记以及不正当竞争。其中涉及 专利 的共同规则如下:

  不同的缔约国对同一发明授予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一个缔约国授予专利并不代表其他缔约国也必须授予专利;任何缔约国均不得以某项专利在任何其他缔约方被驳回、 撤销或终止为理由, 而予以驳回、 撤销或终止。

  不得以一种专利产品或一种用专利方法取得的产品的销售受本国法律的管制或限制为理由, 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在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可以授予强制许可, 以防止出现可能滥用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的缔约国, 授予强制许可存在限制条件。

  原申请国(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家或地区) 和目标申请国(在后申请的申请国家或地区)均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只有当原申请国和目标申请国均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时, 申请人才能在目标国享有《巴黎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

  优先权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专利和实用新型可以互相要求优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能要求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要求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时,优先权期限也是6个月。

  原申请国如果有向外国申请许可审查的, 需要先申请向外国申请许可。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 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使用目标国规定的官方语言:如果目标申请国的官方语言与原申请国不同, 需要将相关文件翻译成目标国的官方语言。

  缴纳费用:向目标国的专利主管机构缴纳官费, 如果委托了当地代理机构, 还需要向当地的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缴纳费用需使用目标国当地货币并通过合法的向境外支付途径进行支付。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途径):申请的人能直接在希望获得发明保护的所有国家(部分国家支持地区专利)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也可以先在某个巴黎公约缔约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提交申请, 然后在首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分别提交专利申请, 以便在所有国家享受首次申请的申请日;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人能根据PCT 提交申请,方式为直接提交或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该申请在PCT 所有缔约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巴黎公约》 或 PCT 两种途径的选择, 可以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决定选择哪种途径:

  申请人根据商业目标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专利申请的国家布局,包括评估目标国家的市场规模、竞争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因素,从而初步确定打算在哪些国家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只打算在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且这些国家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可以考虑通过《巴黎公约》途径;

  如果申请人打算在较多数量的国家申请专利,PCT途径是更加合适的选择,PCT途径可以让申请人PCT缔约国的范围内(覆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 “冻结” 优先权,争取更多时间来确定申请目标国家;

  在必要的时候,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也可以组合使用,比如申请人希望在较多数量的国家申请专利,但是其中部分国家并非是PCT缔约国而仅仅是《巴黎公约》缔约国。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需要同步处理每一个国家相关申请工作,由于各国的 本国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语言各不相同,申请人可能会面临复杂程序和多种语言的挑战, 给申请人带来较大的工作负荷。 申请人还需要同步承担每一个国家相关费用,比如官费、代理费、翻译费等。 由于《巴黎公约》给与的优先权期限(最长12个月) 相对较短,申请人在初期所面临的工作负荷和费用负担都比较高。

  PCT途径在初期的国际阶段通过集中申请和处理实现了程序简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以统一的程序处理“一份” 申请。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仅需要承担国际申请的费用。 PCT途径降低了申请人在初期的工作负荷和费用负担,给与申请人更多的时间来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和分析,通过PCT途径,申请人在进入到国家阶段之前,通常可以获得 30个月的考虑和准备时间。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提出各国申请后即开启各国的本国程序,整体进程较快,如果申请人对于申请的结果有比较迫切的需求, 《巴黎公约》途径节奏更快。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在收到各国出具的具有约束性的审查意见之前,不会获得参考性的意见,所以申请人面临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较大。

  PCT途径需要在国际阶段完成(通常是30个月)后才开启各国的本国程序, 各国一般不会提前处理通过PCT途径进入各国国家阶段的申请。 PCT途径的节奏较慢, 但是在PCT的国际阶段,申请人会获得参考性的意见,虽然这些意见对各国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依旧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申请人能够准确的通过这些参考性的意见对申请进行评估,以决定下一步的动作。 PCT途径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和更充分地考虑时间,但相应地牺牲了处理的节奏。

  由于各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法律规定不同,某些特定主题的发明创造(例如医疗方法) 仅在个别国家被允许申请专利,对此类特定主题的发明创造,因为适用的国家数量很少,选择《巴黎公约》途径更加合适。

  《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2) WIPO《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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